本文转自【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9月17日电 (李昌禹、罗梦彤)民政部17日发布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一共7章49条,与2013年《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相比,新增了17条内容,修改了29条内容。
《办法》对“养老机构”的概念进行了修正,指出: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由于此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取消了关于设立养老机构需要许可的规定,为与之相衔接,《办法》用“备案办理”专章五个条文细化了备案制度的相关内容。具体规定了备案机关、备案时间、备案提交材料、备案办理流程、变更备案、备案有关信息公开及共享的内容。
《办法》增加了有关养老机构活动基本要求的内容,明确养老机构应该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以进一步压实责任。
《办法》还增加了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经营方式改革的有关内容。明确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强化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的兜底保障责任,增加要求其保障特困人员,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等老年人服务需求的有关内容。《办法》还对养老机构的入院评估制度、传染病防治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并鼓励养老机构开展延伸服务,如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上门提供养老服务等。
据悉,《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