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9月18日消息(记者 果君)今年8月21号,民政部部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9月1号签发部长令正式公布实施,从今年11月1号开始实施新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司长肖登峰说介绍说,2017年以来,民政部联合相关部门持续开展了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专项行动,发现目前养老服务中监管制度不健全、协同机制不紧密等问题依然存在,欺老虐老等行为时有发生,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还暴露出应急救援能力不足的短板。
此次新修订的《办法》明确把养老机构分为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增加了有关养老机构活动基本要求的内容,明确养老机构应该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开展服务,以进一步压实责任,避免因取消许可导致安全底线被击穿的问题。强化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的兜底保障责任,增加要求其保障特困人员、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老年人服务需求的有关内容。增加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经营方式改革的有关内容。明确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肖登峰介绍,修订后的《办法》明确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将“集中居住”修改为“全日集中住宿”、将“照料服务”修改为“照料护理服务”,区分了养老机构与日间照料机构、老年人住宅等,同时强调养老机构的护理服务,是为了进一步强化养老机构主要面向失能老年人服务的发展方向。
据悉,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取消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同时建立了备案制度。此次修订的《办法》设专章共6条对备案办理予以规定,并与其他部分作了衔接。“《办法》在修订过程中有一条很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增加办理备案的便利程度,减轻举办者负担。随着电子政务的建设,通过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备案材料将越来越简化,程序将越来越简便,简单说就是要让举办者少跑腿。但是在提供便利的同时,养老机构对基本安全和服务质量的承诺不能少,这是办理备案中举办者应当承担的义务。”养老服务司司长俞建良说。
此外,《办法》及时总结此次疫情防控中的经验教训,作出了相应规定。养老服务司副司长李邦华介绍,《办法》结合实际,要求养老机构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其中自然灾害包括台风、水灾、地震、泥石流等,事故灾难主要是火灾,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社会安全事件包括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老年人是新冠肺炎病毒的易感人群,养老机构又是人群聚集场所,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践和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办法》对养老机构传染病防控提出了明确要求。《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养老机构不接收有传染疾病的老年人,如果有传染病疾病应该是治愈之后健康的状态,才能入住养老机构。《办法》主要解决的是在养老机构内发生传染疾病时怎么办,以及与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衔接的问题。后期为了落实《办法》关于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要求,民政部门还将推动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包括加强全国养老机构应急救援机制,让《办法》规定落实到位,落实到细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