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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破产时虚增职工劳务报酬,虚假债权申报现出原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1-27 11:30:11   浏览次数:1  发布人:4f74****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去年七月,象山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询问当事人。公司破产时,浙江省象山县某房地产公司(下称房地产公司)负责人程某与4名职工通过司法程序确认虚增的劳务报酬,企图在破产财产分配中优先受偿。日前,在象山县检察院的依法监督下,他们的如意算盘落空了。巨额劳动债权疑点重重2022年11月,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建设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某向象山县检察院举报称,建设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因施工合同纠纷引发诉讼。在案件执行过


    去年七月,象山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询问当事人。

    公司破产时,浙江省象山县某房地产公司(下称房地产公司)负责人程某与4名职工通过司法程序确认虚增的劳务报酬,企图在破产财产分配中优先受偿。日前,在象山县检察院的依法监督下,他们的如意算盘落空了。

    巨额劳动债权疑点重重

    2022年11月,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建设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某向象山县检察院举报称,建设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因施工合同纠纷引发诉讼。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建设公司发现房地产公司已资不抵债,于是向法院申请执行转破产。其间,法院裁定或判决房地产公司支付4名职工几百万元工资。

    “这4名职工的工资肯定有假!”王某告诉检察官,4人中,盛某是程某的司机,并没有在工地上过班,却突然要求公司支付150万余元工资不可信;瞿某是盛某介绍来的工程质量管理员,程某曾说过自己欠瞿某十几万元工资,怎么突然变成了欠160万余元工资?范某是房地产公司的出纳,她的工资也达不到30余万元;赵某是盛某的妻子,公司里很多人都不认识她,她也要求支付工资,这里面肯定有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破产清算时应优先支付职工申报的劳动债权。如果虚增劳动债权,势必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王某因此向检察机关举报房地产公司造假。

    检察官深入开展调查核实

    正当象山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准备进一步调查核实时,该院收到了浙江省检察院交办的房地产公司涉嫌虚假债权申报的线索。

    通过调取该案的审判、破产卷宗,全面审查盛某等4人进入房地产公司的时间,查询案涉当事人的银行交易明细,并向破产管理人了解房地产公司移交的账目,查看工资发放情况,承办检察官发现了不少疑点:盛某等4人入职房地产公司的时间、在诉讼中主张的被拖欠工资情况均与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材料相互矛盾;相关案件的司法确认和调解的时间非常集中,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没有丝毫的对抗;在2015年6月前,房地产公司的工资发放记录一直很正常,之后便无工资发放记录,实际工资金额与诉讼及破产清算时申报的情况相差悬殊。

    同时,承办检察官从举报人、破产管理人等处了解到,除范某还在象山县外,其余3人均已回外省老家。于是,检察官先对范某进行了询问,向她释法说理并讲明利害关系,率先取得了范某的证言。随后,检察官准备好详尽的询问预案,经向宁波市检察院请示汇报,与其他3人所在地的检察院协同办案,及时开展调查询问。凭借已掌握的客观证据和兼顾法理情的深入交谈,检察官相继取得了其他3人的证言,最终厘清了全部案情。

    虚假债权申报现出原形

    原来,程某于2013年12月成立了房地产公司,没多久便筹备某地块进行房地产开发。2014年3月,范某入职公司出纳岗位,盛某与妻子赵某也进入了该公司,盛某是程某的司机,赵某负责在公司食堂烧饭。2015年6月,瞿某经盛某介绍进入该公司,担任建筑工程师。盛某夫妇每月的工资约8000元,但程某曾口头承诺,赚钱了可以给二人多分些钱。为了留住瞿某帮助管理工程,程某私下与瞿某商定年薪35万元。范某在2016年12月前的工资为每月3000元,程某口头承诺会给她涨一些工资。2015年6月前,这4名职工的工资均正常发放。

    2020年1月,程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盛某等人便起诉要求程某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同年5月,盛某、赵某、瞿某等3人分别向象山县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要求程某支付2015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的工资款共计350余万元。房地产公司很快与3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有效。2020年12月,范某以劳务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2015年3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的工资款共计30余万元,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在建设公司提起的合同纠纷诉讼进入执行程序后,建设公司发现房地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遂申请执行转破产。2022年1月,法院裁定受理建设公司对房地产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年12月,盛某等4人相继申报破产债权,使建设公司顿时处于债权难以实现的境地。

    多元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经过全面审查,象山县检察院认为,房地产公司负责人程某与4名原职工作虚假陈述、提供伪造的证据虚增劳务报酬并进行虚假诉讼,导致法院作出错误裁定,扰乱了司法秩序且严重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023年9月,象山县检察院针对盛某等3人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向象山县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查清案件事实,依法撤销相关错误裁定。象山县法院全部采纳检察建议,撤销对盛某等3人的错误司法确认裁定。针对范某提起的劳务合同纠纷案,象山县检察院提请宁波市检察院抗诉。经宁波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宁波市中级法院指令象山县法院再审。法院经再审,于今年9月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核减范某部分虚增工资,判令房地产公司支付21万余元。

    “司法确认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特别程序,因诉讼效率高、案发风险小而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监督难度。该系列案的成功办理是我们的一次有益探索。”象山县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据了解,破产领域是虚假诉讼新的高发领域,宁波、象山市、县两级检察院近年来密切关注该领域,不仅依法监督虚假劳动债权申报案,也注重对破产债权申报中虚假建设工程价款、财产抵质押、房屋租赁、以物抵债等案件的监督防范,还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在濒临破产时依法有序退出市场,为营造健康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贡献。

    (来源:检察日报·民生周刊 作者:蒋杰 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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