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普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条例》,增强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伊犁州市两级禁毒办组织禁毒委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社区街道禁毒志愿者在商超开展“宣传贯彻禁毒条例,携手共创无毒社会”专题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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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中,工作人员通过向群众讲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条例》、张贴醒目标语、LED大屏滚动播放宣传海报等形式,从毒品种类、毒品危害等方面进行宣讲,引导群众提高警惕,自觉抵制毒品,谨慎交友,做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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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条例》相关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禁毒工作需要明确禁毒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并依法做好禁毒宣传教育、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社会面吸毒人员的服务管理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禁毒相关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禁毒联络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善毒品预防教育、服务管理吸毒人员、打击毒品犯罪、监管制毒物品、毒情监测预警、落实禁毒工作责任等毒品治理体系;
(二)制定禁毒工作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定期召开会议;
(三)组织宣传禁毒法律、法规、政策和毒品预防知识;
(四)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开展毒情监测、评估、预警工作,建立健全药物滥用监测预警和毒情通报机制,定期研判和发布毒情形势;
(六)指导和督促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下级禁毒委员会、禁毒工作机构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七)督促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并组织考核,组织开展禁毒重点整治工作;
(八)完成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禁毒工作。
禁毒委员会设立办公室,配备相应工作人员,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毒品预防,禁毒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戒毒社会服务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进行指导、培训,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对禁毒工作进行捐赠,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以及在禁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常态化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与法治教育、道德教育、科普教育、职业教育相结合的全民禁毒宣传教育体系,推动家庭、学校、社会联动,普及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等具有成瘾性有害物质的识别与防范知识,提高公民的禁毒意识和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自治区禁毒委员会应当建立毒品预防教育标准化体系,联合相关部门规范重点行业、人群、单位、场所的毒品预防教育内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和管理,并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参与社会性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民、居民以及流动人口的禁毒宣传教育,鼓励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规定禁毒内容。
第十三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通信、政务新媒体、公共广告宣传媒体等文化服务单位应当适时安排宣传版面和时段,刊登、播放、推送禁毒公益广告和内容。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应当配备禁毒知识读物。
广播电视、电影、网络媒体、文艺演出等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对涉毒违法犯罪人员从业的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
第十四条 铁路、公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等站点,邮政、快递、物流等经营单位,洗浴、会所、茶馆、酒吧、歌舞厅、网吧等娱乐服务场所,旅馆、酒店等经营性住宿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公布举报方式,开展禁毒宣传。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对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禁止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烟草制品、电子烟油等物品中添加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及其非法制品;禁止非法添加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标识和广告,不得含有毒品、毒品原植物的文字、图案等元素,但用于禁毒宣传教育和药用的除外。
第五十条 铁路、公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等站点,邮政、快递、物流等经营单位,洗浴、会所、茶馆、酒吧、歌舞厅、网吧等娱乐服务场所,旅馆、酒店等经营性住宿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公布举报方式,开展禁毒宣传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来源:伊犁州禁毒办、伊宁市禁毒办
编辑:田文婷 审核:周中南、张海鑫 签发:窦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