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了四川省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溪区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吴郑的贪腐细节。其中提到,他以信息入股的方式获取矿山股份,将借款当作是理所应得的“好处费”,并披上借贷的“外衣”。
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例来看,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在主体上、方式上、手段上发生了“变异”,呈现出更强的伪装性、隐蔽性。
主体上更加圈子化。让家庭成员、亲戚朋友、同学老乡等特定关系人参与其中,掩盖自身腐败。比如,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刘勇,让同学沈某某与项目承建商签订虚假合伙协议,通过收取项目“转让费”或“管理费”的方式收受巨额贿赂。
方式上更加间接化。利用“影子公司”“影子股东”隐居幕后,通过“代理人”来收受、保管和打理违法所得,从而在利益获取上实现“腾挪转化”。比如,重庆环投惠泽水污染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张静,强行“入股”分包业务公司,还把儿子发展成了“白手套”“代理人”。
手段上更加隐蔽化。把利益输送与普通民事、商业、市场行为相混同,通过高息放贷、房产买卖、投资入股等方式掩盖违法本质,造成其本人“合法”所得而非请托人输送的假象。比如,浙江省温州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林亦俊,热衷与私营企业主“合作投资”,心甘情愿被“围猎”。
何以如此?一是心存侥幸心理。在高压震慑下,少数党员干部仍不收敛、不收手,为所谓的“安全”起见,自我营造一套自欺欺人的“保险系数高”等逻辑麻痹自己,一厢情愿认为只要手段隐蔽就不会“东窗事发”。二是幻想“技术加持”。随着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经济业态丰富多样,有的党员干部自作聪明,一厢情愿认为有“新技术加持”就不会被发现其贪腐行为,就可以躲进“青纱帐”。三是制度存在漏洞。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还不够健全,特别是在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等重点领域,相关体制机制上的缝隙和制度漏洞为一些别有用心者提供了以权谋私、权力寻租的机会。
党员干部本应审慎使用公权力,正确处理政商关系、权钱关系,但偏偏有人要“剑走偏锋”,将手中的公权异化为谋利的工具,妄图通过披上“合法外衣”瞒天过海,利用“延期兑付”暗度陈仓,如此不仅滋生了滥用权力行为,还破坏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老百姓对此更是深恶痛绝。其实,无论形式多么“隐蔽”、手段如何“高明”,总会留下痕迹、露出破绽,终将难逃党纪国法的严惩。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再多的“障眼法”也掩盖不了腐败行为的本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透过现象看本质,紧盯行权用权情况,查清查明是否存在利用职权或影响力搞权力寻租、权力变现等行为,让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无处遁形。一方面,要利用管理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信息、排查家属经商办企业情况等方式,持续关注领导干部家属和身边人等重点关联人动态,做到阻断供给、牵藤挖根。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优势,从各类大数据中发现蛛丝马迹,挖掘隐藏在背后的权钱交易问题,让“影子公司”现出原形。此外,要与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建立腐败预警惩治联动机制,加强廉洁风险隐患动态监测,深挖隐藏在正常金融活动或民事活动中的权钱交易问题,使处置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更加精准、快速、有力。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党员干部要清醒认识到,一切心存侥幸、自欺欺人,最终只能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始终把好用权“方向盘”,系好廉洁“安全带”,让心存敬畏、手握戒尺真正成为日常自觉,才能行稳致远。(刘长伟)
文字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海河清风
编辑:木南
校对:梅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