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学习贯彻新修改统计 法
不断推进浙江统计工作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浙江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徐文光
2024年9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颁布41年以来的第三次修改,是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深化统计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浙江持续深入学习领会新修改统计法核心要义,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不断推进浙江统计工作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一、坚持提升站位、依法治统,全省统计法治工作取得新成效
全省上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统计局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纵深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统计数据质量进一步提升,统计法治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突出以上率下,推进统计法治教育春风化雨、入脑入心。党的十八大以来,省委、省政府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集体学习贯彻《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监督意见》),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研讨新修改统计法,切实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同时,省委党校主体班次常态化开设统计法专题课程,全省各级党校实现统计法宣传教育全覆盖。带动和引领设区市和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同志跟进学习理解,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二)突出防治并举,推进统计法治惩戒形成震慑、警钟长鸣。2022年以来,省委、省政府授权省统计局开展省级统计督察,省委省政府督查办全程监督整改,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统计机构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全省统计部门强化统计数据质量核查与执法检查协同,对统计造假“零容忍”。2022年以来,全省执法检查2.2万家单位,发现问题线索坚决查严查实,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形成强有力的统计法治震慑。
(三)突出立体协同,推进统计法治制度紧密衔接、环环相扣。以问题为导向,着力构建系统高效、约束有力的监督体系。2020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实施办法》,2022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2023年省统计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加强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组织部门职能监督巡视巡察监督审计监督贯通协调的实施意见》。
二、坚持以法为据、以法为绳,深刻学习领会新修改统计法精神
这次统计法修改,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全面深化统计现代化改革的一次重要制度建设,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时代性、方向性。在学习贯彻执行新修改统计法的过程中,要把握统计法修改的变和不变,坚持以法为据、以法为绳,推动统计事业高质量发展。
(一)突出固根本,更强调政治性。统计法是政府统计工作的根本依据,对于规范、引导、保障和推动统计事业健康发展、提高统计工作水平、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维护政府统计公信力意义重大。新修改统计法旗帜鲜明地将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入总则,更加突出统计工作的政治属性,必将从制度上法律上有力推进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部署要求不折不扣贯彻落实,确保党领导下的统计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行。
(二)突出重质量,更强调真实性。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统计数据不准,统计工作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也只能是一句空话。新修改统计法新增“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的内容,并规定各地各部门应当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职责范围,明确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对于净化统计生态环境,确保统计数据源洁流清意义重大。
(三)突出用科技,更强调规范性。统计法是政府统计工作的基本规范。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既是政府统计调查的组织者、实施者,又是政府统计活动的管理部门和监督机关。新修改统计法对大力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转化、运用以及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等作出规定,必将推动统计调查活动组织、统计资料管理、共享和公布等工作更加规范。
(四)突出优服务,更强调人民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统计法治建设的根本立场。新修改统计法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保密范围扩大至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在多个条款对改进统计调查方法、优化统计数据采集方式等提出要求,有利于切实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更加有效地为广大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的统计服务。
(五)突出强监督,更强调系统性。统计监督是统计部门的重要职责。新修改统计法在吸收《监督意见》精神基础上,增加“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相关内容,同时注重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的衔接,加大对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追究力度。这些修改,在制度层面实现了纪法有效衔接,极大提升了统计法律制度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
三、坚持乘势而上、担当作为,不断推进统计工作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浙江省将以新修改统计法颁布实施为契机,把习近平总书记对统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落地落细,不断推进统计工作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一)聚焦不能造假,构建依法治统制度体系。加快《浙江省统计条例》立法进度,作为新修改统计法的配套地方法规,要对省域重大统计问题作出规定和细化,着力体现法治要求和浙江特色,力争出台有“浙江味”“改革味”的配套地方法规。密切关注中央建立健全防治统计造假刚性制度实施方案的审议和出台,第一时间研究落实浙江省实施方案,力求对标对表,承上启下,全方位织密防治统计造假刚性制度的笼子。进一步推动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组织部门职能监督、巡视巡察监督、审计监督等各类监督方式,统筹衔接、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加快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一体化统计监督体系。
(二)聚焦不敢造假,优化依法治统工作体系。切实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各地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党委(党组)切实做到每年听取统计工作汇报、研究重大统计问题。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进一步压紧压实防治统计造假领导责任、第一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持续清理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文件和做法,保障统计部门持续开展统计督察,充分发挥统计督察“利器”作用。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查找防治统计造假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典型、统计造假的典型、数据失实的典型。深化各类监督的信息互通、线索移送、研究会商、成果共享机制,全面打造有力监督、有效监督、有为监督。注重新修改统计法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衔接,严肃查处典型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加大对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三)聚焦不想造假,健全依法治统考评体系。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真实性原则,建立健全考评体系,以促进形成不想造假的良好生态。推动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用好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任职考察和干部考察中,对有关人选是否存在统计造假等问题进行深入了解。
浙江将以学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为契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治统计造假重要批示精神,完善防治统计造假制度机制,推进统计工作提质增效,为忠实践行“八八战略”,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加快打造“重要窗口”,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新篇章提供坚实统计保障。
(原载于《浙江日报》2025年1月22日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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