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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个 有 温 度 的 公 众 号
关注家庭 关心女性 关爱儿童
老年人能否指定监护人
对自己的晚年生活进行照料?
来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简介
老年人杨某与其配偶未生育子女。杨某的配偶去世后,杨某由配偶的侄子卢某照顾。经过公证,杨某与卢某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该协议约定,杨某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由卢某担任其监护人,管理杨某财产,安排其养老、就医等事宜。
后来,杨某突发严重疾病,意识出现障碍。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载明杨某肾功能衰竭、心力衰竭;卢某提交的视频光盘显示,杨某已无法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经卢某自行委托鉴定,鉴定结论为杨某系重度失能人员。杨某户籍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意见确认杨某意识不清醒,长期生活不能自理,同意卢某担任杨某的监护人。卢某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卢某担任其监护人。
法院观点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证据能够证明杨某已完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身的行为,应认定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杨某与卢某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经过公证,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根据意定监护协议约定,结合杨某户籍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卢某担任杨某监护人的申请应予支持。最终判决:认定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卢某担任杨某的监护人。
律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他人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他人担任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意定监护制度有利于充分尊重老年人自主意愿,周延保障老年人权益。
实践中,不少老年人对意定监护制度不了解、不熟悉,导致产生实际需求时无法享受此项权利,引发监护困境。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本案中,人民法院按照老年人意愿,依法支持意定监护,彰显了意定监护法律制度的功能和价值,有利于社会公众积极认识、接受和用好用足意定监护,让晚年生活多一份保障。
来源:顺义普法
整理编辑:顺义区妇联宣传部
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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