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社会中人们普遍有着明君、清官与侠客三种情节,这种情节恰恰就是不平等社会的客观写照,也就是在这样的社会中普通人的命运难以自主,完全取决于外在社会环境。
明君、清官与侠客是传统社会中社会正义的化身,其中,明君与清官是体制内社会正统正义的体现,侠客则是体制外社会正义的代表,然而,这种明君、清官与侠客的社会体制所具有的社会不平等性正是社会缺乏正义的体现。
所谓社会正义即是社会所有成员基于公平的环境,在参与社会事务或者通过一定的社会联系满足自身需求的过程中具有公开的表现形式,最终结果无论是否满足、满足程度如何都取决于自身对社会环境的适应性,也就是最终的结果的公正不是由外在力量决定的而是由自身的努力程度决定的,也就是从目标到过程再到结果都具有起点公平、过程公开、结果公正的属性才叫做社会正义,否则,但凡公平、公开、公正的要素要素,都不能称之为社会正义。
所以,无论是明君、清官还是侠客,都是起点不公平、过程不公开、结果不公正的外在影响因素,也就是这些力量随时能够改变事情走向与结果,而且其作用形式影响方式绝对不可能公正,因为,无论是明君、清官还是侠客,都是立场预设、结论优先的行为模式,其在意的并不是社会期待的公平,而是基于自身自恋的人格特性,从自身喜好出发作出的裁定。
对于任何人而言,一旦具备自恋的人格特性,就会形成自闭的行为特征,也就是所谓的自恋型人格就是自以为是、就是自我中心,就无法接受任何与自我的任何设定不同的东西,而且在其行为模式中,不会考虑他人的感受,而是以自己自认为正确的方式与结果强加于人,所以,无论明君、清官还是侠客都不可能摆脱自以为是、自我中心的人格特性,以至于事情的结果对于社会公平而言恰恰成为社会公平最直接的颠覆者。
一个充满社会正义的社会既不需要明君,也不需要清官,更不需要侠客,需要的是公平公开公正的社会制度。首先,在参与社会运行的制度设定方面,所有人都有权利参与,而不是少数人的特权,其次,在参与社会事务的过程中所有人都受到社会共同的制度约束,没有人能够例外,第三,任何社会成员自身需求的满足都在相同的社会环境中通过自身努力程度达成,也就是自身需求满足程度与自身努力程度成正比,所以根本不需要明君,也不需要清官,更不需要侠客,需要的只是坚持不懈努力的自身。
其实,传统社会中的明君、清官与侠客不可能给社会带来正义,能有的只是欺骗,这里所说的欺骗并不是指具体的人(具体哪个明君、清官与侠客),而是这种具体的人所形成的明君、清官与侠客的社会体制的欺骗性,也就是说,不否认漫长的社会历史中有这种人,但这种人不可能给社会带来正义,其影响与作用仅仅表现在某个时点上,对于整个社会而言不具有任何积极的作用,也就是说,从社会整体来说,这些特殊的人往往成为造就这种奇特社会现象而标榜的典范来欺世盗名。